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防止我局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规范教育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我局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均进行审查,确保教育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为我市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二是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项目和资金的申报通知、指南等;四是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合同协议;五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主体
各科室要严格对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出台的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公平审查表(见附件),随相关发文材料一并提交发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发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各科室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具体操作程序
具体操作程序为:局发文处理签设置“是否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两个必选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起草科室(人员)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报送审签。
(四)审查标准和方式
我局在制定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四大类18条审查标准和4条例外规定,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规范增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科室(部门)新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性文件,均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定期评估完善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发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部门)配合,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科室(部门)人员深入学习《实施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工作任务、方法、程序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细化分工,专人负责,严格按期限、按步骤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二)加强督导检查。发规科要加强工作督导,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局年度考核“依法行政”量化考评要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导致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科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