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1〕281号)工作部署,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时间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
二、检查整治范围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2022年4月底前正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三、检查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是否存在支解发包情况,暂估价是否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备案;
3.是否存在不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按规定予以答复情形,答复是否符有关规定;
5.是否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6.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评标结果或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等情形;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情况;
8.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项目,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9.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通过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10.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11.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提供代理服务;
12.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编制投标文件;
1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招标人、评标专家串通,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14.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作出答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5.招标代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16.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如实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二)评标专家
1.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透漏评标项目信息的情况;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3.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否决投标的情况;
4.是否存在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情况;
5.是否存在索要超出评标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投标人
1.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是否存在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3.是否存在采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情况;
5.是否存在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恶意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6.是否存在不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不按照合同正常履约、转包分包工程、人员不到岗等情形。
(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制度和“打招呼”登记制度;
2.是否建立了工程项目监管台账,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受理投诉举报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是否依法进行移交、处理,处理处罚结果是否录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四、工作安排
全市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检查以查看招标投标资料为主,结合现场检查和投诉举报线索等情况。
(一)自查排查(2021年10月底前)。各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对照检查整治内容,对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列出项目清单,逐项开展自查,同时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程项目清单》,并上报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对正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持续开展排查,排查时限至2021年4月30日。自查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整立改,即时纠正。
(二)开展抽查(2021年12月底前)。我局由建筑市场监管科牵头成立检查组,依照《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程项目清单》,随机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抽查比例结合项目清单总数实际,原则上控制在10%。被投诉的项目为抽查重点,被举报的项目必查。
(三)整改处理(2022年4月底前)。各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针对自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抓好整改落实。我局将建立和完善线索移交、转办机制,对掌握的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对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违法案件,将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并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同时要跟踪问题整改,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到位。
(四)健全机制(2022年6月底前)。针对自查排查和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提升监管方式和手段,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抽查检查要严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严禁走过场,同时要严格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确保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畅通投诉渠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我局在门户网站设立并公开专项检查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查处的典型问题和案例,为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惩治力度。对当事人主动反映的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且能纠正改正到位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处理处罚结果全部录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惩戒。对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黑涉恶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政法部门。
(四)及时总结经验。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将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持续开展情况,并按时向省厅提供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程项目清单、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和排查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
联系人:杨军利,联系电话:0391-6833058,电子邮箱: zjjscjgk@126.com。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