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措施》的征求意见

2020/08/04 1.5w 阅读 116 点赞

  为推动实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工作向纵深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试行)的通知》(济区法办〔2020〕10号)文件要求,我局在总结2019年实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点进行了重新梳理,对防控措施进行了改进提升。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4日-8月6日,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单位地址:济源示范区第二行政区9号楼9228室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0391-6633062 

  邮    箱:jyjwfzk@163.com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5日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填表单位: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表日期:2020年8月5日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防控措施

备注

1

建筑施工企业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管理不力,不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1.加大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对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组织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强工人安全意识;

3.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针对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民意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防控方法。

2

建筑施工企业

未将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专项资金

1.督促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专项资金作为招标的专项经费写进施工合同,有效遏制建设工地脏、乱、差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2、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活动,规范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3

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是否有违法出借、围标串标行为。

1.招标前宣传《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程未开工前提前进行介入宣传。

2.加大企业资质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工作人员社保交纳和上报资料人员一致。

4

建筑施工企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许可证作废未重新办理擅自开工

1.加大房屋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

5

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部经理、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1.加大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

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是否有违法出借、围标串标行为.

招标前宣传《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程未开工前提前进行介入宣传。

7

劳务企业

是否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未按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情况

1.项目工程开工前深入工地进行宣传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开展案例宣传教育。

8

劳务企业

是否按规定的用工,工人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1.要求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和其他款项分账管理支付制度。

2.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实名制用工,进入工地的工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3.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

4.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一人一卡,打卡进入施工现场,银行建立银行保障账户,有效遏制工人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9

监理企业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不能制止的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10

渣土运输公司

车辆是否统一编号、统一标识,是否密闭运输、是否统一卫星定位

1.采取视频调阅+GPS实时监控,实时、动态、在线监管渣土车运输状况,以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2.定期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时间、线路、速度进行核查。

3.开展阶段性的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

4.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 

11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消纳场倾倒

12

车辆轮胎是否冲洗干净、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车辆卫星定位是否正常

13

车辆沿途是否遗撒、遗漏

14

市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

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在年初向各个商户下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

2.对于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商户下发限期通知书。

3.逾期不交纳者进行立案调查。

15

市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

是否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是否乱扔废弃物

1.采取进社区、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化收集。实行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

3.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对重点区域环境卫生巡查整治。

16

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17

是否发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冬季是否发行除雪义务

18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是否作密封、包扎、覆盖

19

临街工地是否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是否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0

造价咨询企业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加强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21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2

凃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3

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25

注册造价工程师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1.加强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26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27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8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9

注册造价工程师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1.加强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3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1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2

任何单位和个人

是否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1.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重点是推进机关法治建设和“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重要节假日、纪念日、“3.15”、“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宣传时段,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3.加大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力度,采用自学+集中学习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33

是否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

34

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1.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重点是推进机关法治建设和“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重要节假日、纪念日、“3.15”、“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宣传时段,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3.加大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力度,采用自学+集中学习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35

是否在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36

是否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37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38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1.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进行确认;

2.明确告知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违反规定的我办将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3.每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都会公布我市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只要有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都从名录中选取。

39

被征收人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1.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依法送达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40

被征收人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

住房保障申请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加强住房保障领域诚信宣传力度;

2.加强各镇办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在申请资料初审时,重点审核资料的一致性、连贯性和真实性;

3、加强各个领域信息共享工作,在对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时利用各部门信息数据进行比对;

42

公租房保障家庭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通行入户调查,及时发现公租房保障家庭存在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擅自装修、从事违法活动等违规行为。

2、通过调取用水用电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发现长期空置违规行为。

3、注重群众反映情况的调查落实。

43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44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5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46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47

公租房后期运营机构

未按照采购标准提供服务

督促运营机构按照采购标准提供服务;将后期运营工作内容、标准及流程向住户公布,落实后期运营管理服务考评机制。

48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约谈、记不良行为等

49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约谈、记不良行为等

50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开工前下发温馨提示,告知处罚额度

51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开工前下发温馨提示,告知处罚额度,并在竣工验收前发放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52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样板抽查

53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在施工中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行为,是否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54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项目经理发生变更未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手续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55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开工前进行监督交底,并在监督过程中重点抽查

56

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开工时抽查图审资料

57

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开工时抽查图审资料

58

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建议成立城建档案馆规范保存

59

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开工时给建设单位发放进场人员与其中设计人员资质核对表

60

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开工时抽查图审资料

61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62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63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竣工验收前要求提交此项资料

64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监管力度

65

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66

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

67

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开工前监督交底告知,过程中重点抽查

68

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是否存在配合比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行为

不定时随机检查,对原材料进行抽查

69

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行为

不定期随机对实验室检查

70

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制作试件的行为

不定时随机检查,对试块进行抽查。要求商砼站与施工企业做的试件尺寸大小不一样,有便于区分

71

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是否存在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不齐全,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行为

不定期随机检查,对资料材料进行抽查

72

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是否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职的问题

不定期随机检查,对人员现场提问业务知识

73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时进入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74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进行抽查

75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进行抽查

76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转包检测业务

进行抽查

77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进行抽查

78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进行抽查

79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进行抽查

80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进行抽查

81

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进行抽查

82

开发

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1.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

3.定期抽调房管局执法人员,配合业务科室进行检查

4.每年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83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84

擅自预售商品房

85

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1.全面健全监管体系,紧抓关键环节,有序推进监管工作。抓住预售时间和资金托管两个关键环节,坚持“放宽”与“严管”相结合,有序推进监管制度落实。一方面,缩短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周期,引导开发企业积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严管预售资金使用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房地产项目按期交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需将被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包括按揭贷款)全部存入设立的监管账户内,不能随意支取和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申请支付。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预售房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造成资金链断裂、项目延期交付或烂尾,保障项目如期完工。

2.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在线网上审批。

网上监管平台系统共分为监管中心、开发企业、监理公司、监管银行等四大板块。开发企业板块用于开发企业项目托管、房屋销售登记、节点资金使用申请等,可实现房屋预售、节点变更申请、资金拨付申请、房屋退款申请等功能。监管中心平台板块对平台中开发企业的项目、资金、账务进行统一集中管控,可实现企业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功能。监理公司板块用于监理公司按照开发企业提出的节点变更申请,经现场核验后上传节点确认资料,可实现任务推送、审核处理、监理核查结果上报等功能。监管银行板块用于银行按照项目节点变更结果,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核实拨付等操作。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86

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1.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每年组织房地产人员进行2次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87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的,对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88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

1.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3.对存在违规的企业除依据规定处罚外,我局将会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媒体或网站进行通报

89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90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1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事前指导事中检查

3.对企业提交变更资料严格把关

9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93

开发企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加大宣传力度,在新建开发项目售楼部张贴《维修资金交存告知书》;

2.合同备案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专项账户

94

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意挪用预售资金,甚至卷款潜逃

1.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强银行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监管资金的安全使用

95

物业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1、加强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招投标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

2、严格预售前进行物业招投标,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管理部门用市场观念、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

96

物业企业

物业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加大检查力度,责令改正;

2.指导街道办规范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推动物业管理由原来行政部门单一监管向基层政府统筹协调监督转变;

3.每年组织街道、业务会、物业从业人员进行1次对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97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

98

物业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1.组织街道办、业委会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2.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信息,让业主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5.加大检查力度,责令改正

99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100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101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102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10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104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

10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106

房屋租赁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相关手续

1.逐步对各街道深入宣传《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必须当面告知当事人。

3.每季度定期开展租赁登记备案巡查活动。

107

违规分割房屋出租

108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1.坚强宣传房屋安全法律法规的力度;

2.给暂时不能解除危险的房屋张贴危险防范标志,并告知属地政府督促加快解危进度。

109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110

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建、设备或使用性质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2.装饰装修企业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改变房屋结构、构建的情况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111

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112

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