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委托各镇(街道)代征个体工商户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2024/07/21 1.5w 阅读 519 点赞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现将委托各镇(街道)代征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示范区税务局委托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为征收。缴费金额由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缴费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直接进行缴费,也可由代征单位代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缴纳。

五、未经示范区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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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